生效主义的主客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使用权人。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三大总类土地使用权中最有价值、最具活力的一类使用权,恰恰又是最容易改变土地用途、脱离国家监管的一类问题复杂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多年来的土地管理经验证明,国家作为土地出让人,必须要严格管制这一类土地使用权人。其中,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是严格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登记对抗主义的主客体,是农用土地及其使用权人。对于此类登记生效的主客体,本来也是应当统一到一级登记生效要件范畴之中的,鉴于考虑村、组组织成员的自治权利可以放宽要求,才降低至二级登记生效要件范畴之中的。如果对于其登记生效的软约束作一番考察,会发现有很多意料不到的问题的。农村地区有许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也有一些土地流转不规范的。其原因在于,疏于登记管理,导致出现了不能实时跟踪控制,出现了许多纰漏;有的地方,弱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不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这一点又是相同的做法。由此可见,既然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一般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也是可以采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的。
为什么要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农用土地使用权登记作比较呢?因为许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农用土地使用权转化而来的,即国家通过征收农用土地,然后通过各种形式的出让,形成了建设用地。也就是说,许多农用土地也就成了建设用地的储备土地,了解两种土地登记的效能与法理基础,可以增进改进土地登记制度的理性和信心。
二、物权法的本义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本条款,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的规定。建设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