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依法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之日起设立。
对于本条文的含义,可以作出以下几点补充说明。
第一,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为“国有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与农村农民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以招标、挂牌、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很高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的用益物权,在各类用益物权中独树一帜,鹤立鸡群,在拉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均效果显著。以划拨形式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发挥充分的作用,每个国家每个地区也需要大量的享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组织宅基地使用权,首先由制度物权法或者说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最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所有制制度,其次是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等物权关系制度。以招标、挂牌、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标准的也是最重要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其与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形成“房地合一”式的复合财产权,在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公示、保护、限制和规范、调整等各个环节均以“双重性权利”处置。以划拨形式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是享用型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用益物权、制度信托用益权、制度信托单一占有权、制度信托单一使用权之类的享用权。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农民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组织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两类建设用地是严格限制流通的土地,农民组织建设用地几乎名存实亡,有被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之势。
第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包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主义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登记生效主义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种不动产是联结在一起而不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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