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采取了一些相对模糊的办法。如“用益物权”、“用益权”之类的区分法,只有在物权法中才能找到,任何登记法中是找不到的。其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个笼统的说法,在普通物权法系中,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和信托使用权中,都可以找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影子。再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享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不一样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类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几种类型。
二、登记机关
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3.房地产转让、变更的登记机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目前,全国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率超过90%,而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较低。而天津市的登记方法是“一支笔”,市内六区的住房买卖,当事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土地登记一并办理。
居民小区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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