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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6-1(第2节)

族们威风凛凛的,哪怕是他们有金满山银满山的,哪怕他们有良田万顷的,从朝廷一品大员到七品芝麻官,他们的建房面积和住房面积是有一定限制的。国家经济困难或者战争急需、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时,许多大官需要将自己的土地、房屋捐献出来,带头破私立公。

一、土地用途变更的主要法律规定

如果统一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作为一篇大文章来解读,那么,“土地用途和土地用途的变更”则是这篇大文章的核心组成部分。

1.宪法规定的无条件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根本国策

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的强制性土地利用制度是:“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以根本法的最高权威作出根本的国策,说明了土地用途的重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手段来破坏这一根本的国策。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以专门法的职业权威性,从宏观控制上对于三大总类的土地用途统统列入严格管制的范畴之内,也是对于宪法相关规定的一个阐释。

3.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是:“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行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以其专业性、关切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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