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用地用途的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了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主体、客体、事由和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本条款的中心思想,主要取自土地管理法的意思表达方式。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用途变更”,强调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挂钩,加大管制力度:“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里还强调了变更土地用途,不是变更土地所有权,而是变更土地使用权。这一点要注意,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和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的土地产权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统一的房地产土地用途变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相关的权利交接、对接手续如何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以出售房屋、建筑物谋利。该项房屋、建筑物转让以后,土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给业主即“受让人”。受让人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不再与房屋、建筑物的出让人即建设单位发生关系,而需与有关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与审批、履行手续、增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应当注意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将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同样地需与有关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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