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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6-1(第5节)

法温柔敦厚、循循善诱的一面,一些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教科书和通说上,只是轻描淡写地游说变更土地用途登记生效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没有讲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严重性。

新刑法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完全是另外一副面孔示人的。其是铁面无私的黑脸包公,斩钉截铁、雷厉风行才是他们的政治本色。所谓刑法,最集中、最突出的是财产刑法。而财产刑法最集中、最突出的土地资源刑法。在全国风起云涌轰轰烈烈的征地、圈地运动中,破坏土地资源罪一跃而超过了最突出的走私罪、毒品罪甚至于贪污受贿罪,成为罪案的明星。那些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那些非法改划拨地、享用地为有偿使用的,那些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全都一夜暴富,几乎都成为新兴的资本家、亿万富豪。那些私自买卖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私自买卖、倒卖一片土地就成了千万富翁、亿万富豪。在他们为非作歹、肆意妄为、鲸吞豪夺、欺上瞒下之时,正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之日。

联合国电台及网站2008年7月曾经呼吁,全世界掀起了圈地、霸地风暴,弱势者利益不保!你看,“破坏土地资源罪”成了整个地球村的大瘟疫,严重到什么程度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共9条,采取量化的办法,对于以下“破坏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处理。

1.买卖或倒卖土地罪。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1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以外2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于“情节严重”。

2.买卖或倒卖土地罪。对于相当于第1条两倍以上的土地面积,非法获利两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非法占用耕地罪。亩数、非法所得相当于第1条。

4.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违法批地、违法登记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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