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部门进行联系与审批、履行手续、增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譬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就有相关的内容。
6.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对于无理闲置土地者的处罚
对于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的另外一面,有的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取得大量的建设用地,或为圈地牟取暴利,或无经济实力却大量开发建设用地,于是就导致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这个问题在全国很普遍、也是很严重的。国家在不断加强土地管理与房地产政策调控力度基础上,加强闲置土地的管理。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闲置土地管理办法》,2011年底已经修改,目的在于对于闲置土地的当事人进行更大程度上的约束,同时分清政府的义务与原因。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第2款中“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与旧《办法》第4条的内容差不多。修订草案将由旧办法的11条增加至34条,其中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公职人员的违法责任增加了2条。
对于无理闲置土地者的处罚的规定,国外早已有立法例。如德国基本法和俄罗斯土地法都有同样的立法例。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的法律更加严格,不仅仅是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收回建设土地使用权(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农用土地使用权甚至于土地所有权在内。
二、刑法司法解释对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我们学习物权法,感到了这种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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