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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8-1(第2节)

行合同后由出让人退回受让人,否则予以收缴,或者充作土地闲置费处罚。

收取出让金等费用的权利人是土地所有权人,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法人即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依合同约定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出让金等费用。因物权法本条款简略,未规定收取出让金等费用的权利人,从来不提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人。

第二,特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是法定的,而出让金数额是合同约定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提成比例与具体数目是法定的。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是法定的。应当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人拒绝支付是违法的,应当收取出让金等费用的事权人(土地信托所有权人)拒绝收取也是违法的,所有的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出让金数额是合同约定的,但最低价款不得低于国家关于出让宗地使用权的最低水平。

土地出让金一律入国库,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贪污、破坏土地出让金。现行政策是,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收取7成,中央政府财政部门收取3成。

第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将对于整个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以后,对于鞭策用地者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生态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虚置、市场机制缺失和污染环境等现象的再度发生,起到了决定作用。这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将对于整个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常,土地出让金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建设用地出让之各种土地转让费用的总称。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即建设者而言,会在交付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向国家缴纳很多种税费,并且是数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需要一次性交付,很多种税费需要在一个月内按时缴纳。本条款有个“等”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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