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费用”,就是突出了土地出让金而省略了其他的很多种费用的简要规定。不过,对于购买房屋的业主而言,不需要如房地产开发商即建设者那样缴纳名目繁多的费用,主要是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即建设者在出售房屋时已经将这些建设成本统统打入了房屋价格中,转嫁了“等费用”的支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体上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就应当向出让方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合同协议足额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一类是于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方向转让时,原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改变土地用途时补签合同、变更登记手续与按照法律规定足额补交支付出让金。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需要一次性、按时足额支付,这主要是考验建设用地受让方的诚实信用能力,彰显土地用途管制的威权力,避免因按分年交付的一系列麻烦或很多难解难分的经济纠纷。中国香港过去沿袭了英国租借统治时期的英国法,采取按年度交付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尽管是减轻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压力,但违约率和坏账率时有发生。香港回归以后,开始与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了。
物权化方针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即建设者是从严要求的,对于购买房屋的业主是适当从宽要求的。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是“走四方”甚至于来去匆匆、来无影去无踪的角色,卖掉房屋就走人了,甚至于说声关闭就马上关闭了,或者说声换个单位名称、单位处所、单位账号就马上换了,所以要求数十年一次性地按时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否则,政府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受让人违约赔偿。而业主们总归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即使是业主人死了账不烂、房屋不烂,原则上要求数十年一次性地按时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但没有按时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的,也不会一定没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没收产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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