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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0-1(第3节)

小。

1.对地方政府加强监控与惩戒力度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的政绩,毫无原则地优惠优惠再优惠,一再缓收、少收土地出让金,不按时按量向中央财政上交应当上交30%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有的地方官员与开发商沆瀣一气,上下其手,进行违法乱纪的罪恶活动。许多土地调控政策,到了地方上就被束之高阁,根子就在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2010年6、7月份以来,国土部联手银监会密查全国1436宗闲置土地,矛头直接对准地方政府。其实类似问题是年年有年年犯,国土部如审计署一样,成为弗弗西斯似的永远无止境的劳役者。按理说,国土部和国土督察总局的职权应当不小了。问题在于,对于那些严重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应当以什么样的惩戒办法和力度来对付他们。当然,这不是物权法所要讨论的内容,也只好点到为止。

2.土地出让金的用途管制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用途管制,有些老规定已经不太适合新形势的发展了。

2004年财政部发布《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将土地出让金的支出仅仅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上,似乎有旧思维局限性之嫌。人们不得不怀疑,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金中这些收集起来,真的会老老实实地“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上”吗?就算是这样,会不会成为变相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借口?还不如将这些钱直接发到农民手上,用于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燃眉之急。

另外,城镇里头许多地方是没有农业土地的,即使是有一些,相隔三五年就被城镇建设征收了,用于农业开发还不如用于商业开发。大城市里头,更是没有必要“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上”。2010年3月份,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各地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拿出90%建廉价保障房。笔者认为这个主意是很中肯啟的。

《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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