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2-1
广义的建筑物所有权公式
本条款的核心内容,即解读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因为建设用地是国家的,必然导致国有的建筑物所有权与非国有的建筑物所有权的物权模式差别,且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物权地位、物权价值和集体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物权地位、物权价值也是不相同的。
物权法第142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以上规定,表达了以下几层意义。
第一,自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本法本条款规定的建筑物所有权,是简单取得或者说原始取得的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自行设计、自行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自己的生产、生活,比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设立或取得简单了许多。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统一管理制度、建筑物统一管理制度和建设用地与建筑物统一管理制度。各种土地的用途,各种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的统一管理,必须全面落实到建筑物高度、宽度、深度和用途上的统一管理。无论是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还是有偿使用型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者是其他什么类型的建筑物,均依法限高、限宽、限深、限权利。对于任何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和同一建筑物公式。
第二,自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必须是合法合规和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规范的。
关于建筑物等所有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统称为“房屋所有权”。这里将“房屋所有权”简称为“建筑物所有权”,囊括了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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