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是违章建筑就查处部分部分。这是一个大体上的思路,但是,具体操作起来,肯定是以主体部分为考量依据,如果是主体部分全部是违章建筑,附属设施部分有可能被“连座”拆除,无论附属设施部分是否违章建筑。尽管如此,还是要分清主次关系。比如,一幢建筑物完全是违章建筑,但院墙、道路的建筑因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筑,与主体建筑物的违章建筑没有多大关联,不应当被“连座”拆除。如果车库、地下室、写字楼、商铺等附属设施与整个违章建筑联结在一起,即使车库、地下室、写字楼、商铺等附属设施为“合法建筑”,也有可能被“连座”拆除。
拆除与不拆除,是非物权化措施与物权化保护的一对矛盾,应当有技术标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措施,只是原则性、抽象性规定,仍然有待于细化其具体内容。
二、相反证据证明除外条件的依据
物权法有一套权利行使规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规则。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被作为减权、除权的对象来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压根儿不存在其权利,生生地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事态更加严重,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就是说,即使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越权人、侵权人同样要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更换等各种民事责任。而且不论其是否主观过失或者其他原因的,均实行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
本条款规定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产生的、没有瘕疵的物权。所有违章建筑是会被强制拆除的,更不会产生合法的权利。
相反证据证明除外条件,作为“一票否决权”,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审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能开工建设的除权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开工条件,有一整套办法。经济补偿费不到位的、土地出让金不到位的,以及违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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