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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3-1(第3节)

用途的等违法行为,均在劝勉和惩戒之列。

1.经济补偿费不到位不能开工建设

根据2010年的最新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地、拆迁之前,与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签订合同,达成协议并将征地与拆迁补偿费、土地安置费、地上建筑物与青苗补偿费等所有费用发放到当事人手上以后,才准许开工建设。否则,地方政府有权制止其开工建设。

2.土地出让金不到位不能开工建设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等出让合同约定缴费不到位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

根据2010年的新规定,首付款的土地出让价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的70%,竞买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3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明确了要求签订出让合同的期限和1个月内首付款的比例。

第二,要求专地专用的除权条件

建设方违反土地的专地专用制度属于根本的违约,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更加明确。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除权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占用土地的除权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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