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流转的主导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其先决要件是房屋所有权的流转而成立,否则就不能成立;反过来说,房屋所有权流转不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先决要件。大多数情形下,除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外,人们并不在意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买卖房屋就买卖房屋,买卖房屋时只收付房屋的对价。不过,房屋的对价也许将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包含在内了。
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导形式的座标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导形式,应当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找到相应的座标。从相关的条款中可以得出结论,其主导形式是:“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这也是标准的流转模式。房屋所有权流转,土地使用权必须跟着流转,否则,房屋所有权流转就不好办了。又因为,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权利对于土地所有权流转,也只能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4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房地产,即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的总称,不是单一的权利,也不是可以拆分的权利。在取得时是如此,于流转时也是如此。所谓房地产转让,就是“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整套权利与财产的转让。
房屋,这里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这里的构建物,相当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1.宪法的大物权政策限制
宪法第10条第3、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