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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5-1(第5节)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其流转限制条件是: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土地收益“作其他处理”,主要指其收益用于下岗职工安置、工作年限经济补偿,以及偿还企业债务等专项费用。其中,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甚至高于土地抵押权。

解读以上条款,基本上可以按照第38条的解读方法进行。即名义上明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际上是暗指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不是“转让房地产时”,就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为“转让房地产时”,才可以开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是自由的、不怎么限制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是要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需要依事实条件、时间条件加以必要限制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应当有规定不到位的地方。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以出让方式流转,应当确定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价形式流转,尽量避免以协议方式流转。这里面出的怪事很多。有些国有企业关闭之前或之后,他们将整栋办公大楼、宾馆、酒楼甚至于整个企业的资产以1元钱的价格转让,这种奇怪现象,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而且效仿者大有人在。所谓的私下协议,甚至包括一些私下的资产评估,十有八九是大量贱卖国有资产。这种极端恶劣的现象,再也不能任其逍遥法外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以出让方式流转,出让方应当及时收回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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