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严格的书面合同。
因为全国城乡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方略,实行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应当效仿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3条也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依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设定的条件、限制条件而定。如果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流转权人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流转合同也相对自由一些;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流转权人处于相对局促的状态,需要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后才能进行流转,流转合同也相对滞后一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国家以出让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叫做出让合同;国家以划拨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叫做划拨合同,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下发的“划拨土地决定书”也可视为土地划拨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互换合同、出资合同、赠与合同或者抵押合同,均叫做流转合同。所谓流转合同,应当是除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合同”之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也不止于本条款所列举的5种流转合同,如征收合同、征用合同、按揭合同、典当合同、出租合同、出借合同、地役权合同等等,都是另类形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这些都是要式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对土地这一重要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到国家所有权人、社会单位和其他个人使用权人的重大利益,要求依法采取正当手段、书面格式,可以有效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徒劳无功的交易,避免潜在的争议,避免国有资产在暗箱操作中白白、大量流失。
二、平权合同与强权合同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可以参照本物权法第13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格式来书写。如当事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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