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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7-1(第3节)

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土地流转方式与使用期限;转让费、出资额、租金、抵押权债务清偿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办法等等。

实际上,建设用地流转合同按照约束力区分,可以分为平权合同和强权合同两种类型的。

1.平权合同

平权合同,即双方权利相对对等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均为一般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衡平的,合同中附加的义务项目多数是商业性质的,谁也不能居高临下强迫对方,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不得显失公平原则等成为合同效力的标志。

世界上难以找到绝对公平的合同,尤其是土地、房屋之转让或者流转时是如此。一如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用益物权人、老土地用益物权人对于新土地使用权人本身具有某种地权优势或者物权优势,占有土地的物权人对于未占有土地的物权人具有更多的话语权;二如土地或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典当、房地产按揭则是另外一番情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包括土地用益物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某种地权优势或者物权优势,或者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某种地权优势或者物权优势;三如,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的,要求公平合理、拒绝欺诈与显失公平的程度显然是严格一些。土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土地的具体用途、土地面积是区位优势等等因素也很重要,有很多指标可以测量与参考,互换时也容易比较容易协商。要注意的是,在公有制单位与私有制单位互换土地使用权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走私部分土地使用权现象并不少见,国家土地资源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把关至关重要。

2.强权合同

强权合同,即出让方的强制性权利介入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另一方为一般民事主体,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是衡平的,出让土地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权利大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少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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