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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8-1(第2节)

是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的重要合同。这种合同可以由民事主体的用益物权人之间签订,但政事主体、公事主体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干预,有权废除不合法律规定、损害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违规合同。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登记,尤其是注意国有企事业单位贱卖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那些明显低于市价的转让合同、互换合同、出资合同、赠与合同或者抵押合同,以及按揭合同、典当合同、出租合同、出借合同、地役权合同等等,一律不予批准。

运用一般均衡论的观点来考量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国家法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管理权人、控制权人、管领权人、支配权人、统治权人,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国情民情地情等具体情况,平衡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关系,在可公益‘性’、可共益‘性’、可‘私’益‘性’、可自益‘性’、可他益‘性’等方面进行适当的均衡,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签订各种土地包括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土地承租人即用益物权人不能与他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只能是土地出租人、出让人与他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属于土地承租人即用益物权人,也能够与其他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土地所有权人放权让利的意思表示。

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以上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指导思想。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主要类型。转让合同、互换合同、出资合同、赠与合同或者抵押合同这5种土地流转合同,是常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还有一些其他的土地流转合同没有列举出来。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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