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
4.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上规定实际上包含的是两层意思: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和房屋所有权的使用年限。两种使用年限是一致‘性’的,同步取得,同步进行,同步到期,同步考察“剩余年限”。
新业主即房地产受让人,属于二级或者n级的不动产权利人,置业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联结在一起、不可分离的,业主获取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是主动的,获取土地使用权是被动的,而且没有“不要土地使用权”的选择的余地。
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是先从国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才开始建造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且土地的使用期限已经在出让合同中载明了其对应的期限。如果将新房屋的产权人和新土地的使用权人算作一级权利人,那么,房地产流转以后的就是二级权利人。理论上,房地产使用得越长久,其使用价值和价格是递减的。事实上,却往往是相反的结果。因为房地产供不应求,大多数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很多时候是递增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与使用价值确实是正相关的,但与房地产价格是负相关的,显得比较特殊。但是,土地所有权人是不管这些问题的,只管土地的使用期限。
房地产使用期限的规定并不是实行“一刀切”的做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本规定,仅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象,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这种办法。
法律对应的范围,是“新地新办法,旧地旧办法”和“新屋新办法,旧屋旧办法”,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执行力,有关规定只能以正式出台的法律并开始执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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