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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8-1(第4节)

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形式。转让、受让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确实是一件大事,甚至于是一家人、一辈子的大事,不但要立下字据,而且要载明土地使用权的来历。

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不同,‘交’易的程序、手续、登记公示生效的方法也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很大的不同,两者之间虽然都是土地使用权,但前者是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的,比较贴切土地市场‘交’易的规则与程序,后者却没有这种做法,是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需要补偿对价,然后才能进入土地商品市场运行。另外,农村或者城中村的宅基地的转让,一般需要在村、组组织内进行转让,房地产转让是封闭式的,不是开放式的,这跟上述两种方式更加有区别。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不同,原有权利义务和承袭权利义务也就不同。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当或者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而且合同中应当或者必须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土地出让合同义务的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属于二类土地使用权合同。一类合同是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

一类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所有权人求取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也是用益物权人与地方政fu的合同关系。

二类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他的当事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如果二类土地使用权合同成立了,那么原先的一类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他人即土地使用权受流转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就是将权利、义务转移到新的土地使用权人,承续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权人可以向受转让人协商,于流转合同中增加一些义务,如房地产的优先回购权、优先回租权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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