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生与新立,这种情势下变更登记等于他的“初始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形成了网络化、“房地合一”立体化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包括各种国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登记,完全可以统一起来进行全面的规范化运作,对于确认和理顺各种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等等,起到了关键性的制度化、规范化作用。尽管《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等登记法未能涵盖一切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而其法则、办法等可以一点带面,成为各种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质上大多数是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主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附体的双重登记体制,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比较少见的现象。中国实行的是建设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普通业主的土地权利模式是“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房屋所有权的配套权利,较少以单独的权利来行使和登记。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登记均如此,就是一脉相承的不动产双重权利模式。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而言,从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到注销登记,均与不动产双重权利模式和双重登记体制有直接的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实质上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的双重登记生效主义。房屋,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意思,就是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既然房屋的产权不登记就不能生效,非登记不可。那么,很显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肯定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非登记不可”。初始登记是如此,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也是如此。一般而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生效为先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为后行。因为所谓的流转,首先是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其次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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