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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9-1(第3节)

是:“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谓“双同时”,就是如本文所分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的双重登记生效主义,而且是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为主,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为辅。

2.土地登记专门法中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专门法中的变更登记,涵盖的内容有:(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变更登记;(2)划拨土地改出让土地之变更登记;(3)企业入股之变更登记;(4)单位合并、分立之变更登记;(5)土地交换、调整之变更登记;(6)因抵押或者因抵押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变更登记;(7)因购买房改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变更登记;(8)抵押合同变更之变更登记;(9)土地使用权出租之变更登记;(10)因继承、受遗赠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之他项权利之变更登记;(11)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涉及之变更登记;(12)其他形式之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中,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以上土地权利是单一的土地权利,是相对清晰的,因为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说清楚了。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不是单一的土地权利,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才是单一的土地权利,因为国家出让给他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很少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具体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一层面上来,基本上只剩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这种方式上,而且也不排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房屋所有权同时抵押的进行方式。话又说回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是轻易能够流转的,除非土地使用权互换、出资、赠与这种形式的流转。

《土地登记办法》中,第39条提到“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以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的变更登记;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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