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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0-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0-1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法与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从土地登记规则中作出专门的规定。谈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其范围不仅仅限于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这几种形式,除此之外,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划拨改出让、土地使用权继承、因购买房改房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租和其他一些方式在内。物权法本条款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而已。

依据1995年的土地登记规则、2007年的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公法,是指以国家财产所有权为中心进行法律调整和规范化的法律内容,不是指基本法、行政法之类的整部法律。如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偿转让看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那么,公法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主要指这两类。从事这两类流转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即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出让变更登记

(1)普通情形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50条等条款规定,国有土地的用途变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受让方是单位、个人。当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所承载的财产权相应扩大,因此,其义务项目也应当相应地增加。凡是土地进入市场流转并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一律实行变更登记并确认为登记生效主义要素。

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给受让人的合同。在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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