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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2-1(第2节)

会属性,以及主要为公益性、次要为共益性、私益性和自益性、他益性等复杂的特性,故形成了特复杂的物权关系。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土地那么多的用途、属性、特性与那么复杂的物权关系,故属于放开搞活的物权对象。

在中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是个自由的物权体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必须实行“房地合一”原则,以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随地转”的原则,作为房地一致的方式之一,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并在进一步规范与调整的过程之中。

关于“地随房转”的原则,例如物权法第147条的规定:“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里规定的是“房地合一原则”项目下的“地随房转”的原则,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等方式流转是诱因,该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流转是诱果。

同为“房地合一原则”,“地随房转”原则比“房随地转”原则的适用范围宽广。主要原因在于,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不是限制流通的标的物,建设用地却是严格限制流通的标的物。两种不动产都很重要,并且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前者是人们需要的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不是自然资源,没有建设用地那么些用途、属性、特性与那么复杂的物权关系。并且,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取得与流转的是不动产所有权,是相对高级、相对自由的自主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与流转的是用益物权,是相对低级、相对受限制的定限物权。

以上“房地合一原则”,亦称“房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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