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指的是这两种不动产流转过程中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以及排他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是“一致性”的,或者说是“合二而一”的。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中心思想,将“一并处分”或者“房地合一”看作一个大原则,那么,“房随地转”和“地随房转”也可以算是两个具体的原则。尽管本条款仅表示“一并处分”,没有“某随某转”的表达方式,但本文“房地合一”的分析肯定是一种相当好的分析方法。
前提条件:在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化制度下和禁止私人自由买卖土地的前提下,“房随地转”为轨弯的物权化模式,“地随房转”是直通的物权化模式。
现实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过程,存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
延伸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揭、典当、出租、继承、遗赠、赠与过程,存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
准用条件:不动产征收、征用、没收、罚没、查封、其他充公形式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使用过程,存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
基本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一并处分。
两项原则:(1)“房随地转”的原则,包括“房随地押”的原则在内;(2)“地随房转”的原则,包括“地随房押”的原则在内。
法律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是“房地合一基本原则”的生动反映,及于统一的不动产转让制度和流转制度,及于统一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这种基本原则和这种基本流转、登记制度。
二、一般规则
第一,“房随地转”的原则。
所谓“房随地转”的原则,是指流转权人或者受流转权人、或者双方之间的本意是流转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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