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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2-1(第4节)

权,但法定的不动产成套物权化处分之要求,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需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流转。

譬如,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只需要土地使用权,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对于本职工作才有实在的作用;土地上存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对他们没有什么作用,反而是个累赘,会加大投资规模和增加不少拆迁和人工费用,又影响房地产开发的进度。以上例子,在旧城区拆迁改造建设中,显得特别突出。但是,法律为保护原有产权人的权益,必须要设身处地权衡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的物权关系,给予原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宅使用权以适当的保护。这就是“一并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房随地转”的原则,是法定的物权化强制性原则之一,也是普适性原则之一。只要是流转建设用地上存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这个原则必须执行,不由当事人愿意不愿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对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城乡居民的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时,同样地完全适用于“房随地转”的原则,这个原则必须执行,也不由当事人愿意不愿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

目前,关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城乡居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是否需要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对于被征收人以经济补偿,以及是否需要对于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统一的经济补偿,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实际上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对于“房地合一基本原则”是个物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日后需要加紧研究,想方设法解决这种“法制瓶颈问题”。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这是“房随地转”原则的抽象决定。第3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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