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的主要对象。
2.关于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应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以下的期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条规定了各种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其中,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居住用地70年届满后可以自动续期,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25条第2款中承认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所谓的最高年限只不过是抽象的年限。绝大多数业主认为居住用地的经济补偿额度大一些是完全应该的,因为永久式的土地使用权与限期式的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有很大差别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抽象的概念,关键在于“用”和“用途”。如果建设单位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一年之内不开工建设会被政府课以罚款,如果二年之内不开工建设会被政府没收土地使用权。如果业主在使用期内滥用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超越法定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权利的范围,也被政府没收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是该项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填项目。由于属于制式合同,各种土地用途均与土地使用期限相对应,任何当事人是不可篡改的。从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以看出,土地用途与土地使用期限一目了然。
二、关于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1.所谓“收回土地”
所谓“收回土地”,指政府依法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也就是政府代表国家法人、代表土地所有权人依法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但是不可否认,里面确实包括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某些性质。
具体操作的是按照隶属区域的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就是以前为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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