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相关证书的那级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即提前收回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不等于提前收回房屋。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有的,并且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高于用益物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公民即业主的,这种不动产的主权在于业主,不在于政府,政府没有资格“收回”属于他人即公民的房屋所有权。
在这里,有一个法律的实质要件应当明辨一下,即政府“提前收回土地”算不算“征收土地”或者“征用土地”?有的人说不是的,提前收回就是提前收回;有的人说是的,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是正常的如期收回,且对方违反了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作了一些补偿或者“赔偿”,应当算作“征收土地”或者“征用土地”。
笔者认为,政府“提前收回土地”应当是“征收房屋”和“征收土地”或者“征用土地”两者并用的成套法律行为,是以公法对于私有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和对于公有土地使用权的征用的双重法律行为。
2.农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启示
程萍著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一书中,对于“征收”和“征用”作了以下精辟的解说: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是,两者都属于通过国家运用强制力对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但两个概念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二者的后果不同。土地征收的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这二者是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2)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公共用途。而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实施土地征收。(3)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土地征收主要适用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土地征用适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4)二者的补偿不同。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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