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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9-1(第2节)

期制度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要考虑到妥当地保护私人业主长远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妥当地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讲风度而不失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讲身份而不忘适度的放权让利。建设用地使用期限高达40年~70年不等,确实需要高瞻远瞩又胆大心细,脚踏实地又运筹帷幄。未来漫长岁月中,确实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有些因素可能波动性相当大,也许对于现行的续期制度多少有些冲击,但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将会是长期不变的战略方针。

为了稳妥起见,物权法对于某些未来的不确定性事项,暂行不作硬性规定,以防不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以后,是否需要向国家续交土地出让金,这是一个敏感的课题,需要慎重斟酌。但是,未来中国几十年后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呢?谁也想不到,谁也说不准。物权法没有匆忙或者草率地规定“续交土地出让金”,是有远见卓识的。

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新出台的特殊制度,舍弃了以往立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恒产”保护机制加大了份量,给不动产权利人吃了定心丸。“自动续期”制度的设立符合中国国情,设计合理,大大激发了海内外人士投资置业的积极性,可促进房地产支柱产业持续稳定增长,并可带动相关行业的跟进增长。因此“自动续期”制度是于国于民双方有利的新型物权化不动产保护制度。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也舍弃了以往立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国家完全无偿收回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归属也允许按照约定处理,同样具有积极、稳妥的长远意义和连锁效应。

二、一般理解

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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