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条款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既有明确规定了的,也有留有余地的。
1.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统一实行自动续期制度。但本法对于自动续期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规定。
2.明确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种规定也有一定的弹性。
就目前的法律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原土地使用人可以在使用期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不能续期。但本法对于申请续期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规定。
3.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当事人故意不申请续期的,或者未获得批准不能续期的,如果地上有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国家通过什么办法如何收回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对于建筑物的所得给予经济补偿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4.现行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兼顾了特殊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问题
已知非住宅建设用地之公共利益用地是不受使用期限制的,但某些原公共利益行业改变为经营类行业了,如收费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等,到底该怎么办?如果说按照原公共利益类型的对待,那么对于其他国有企业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显失公平;如果说不按照原公共利益类型的对待,跟其他国有企业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对待,那么50年期满后他们硬是不申请续期,政府也难以收回建设用地,该怎么办?政府总不能将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等当作违章建筑拆除吧?对于特殊的建设用地续期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是个漏洞。
5.关于“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条款列举了两种法定的建设用地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