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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2-1(第2节)

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文明社会和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永久性的一项法律制度。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十分重视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是从属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项辅助性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平衡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利益关系。土地所有权人随意弃权是不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人无原则无限制性地享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也是不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正是基于以上现实条件和法制条件而设立,应当坚决守护土地财产制度的底线不动摇。

第三,尊重土地资源的自然法则和物权规则的制度。

土地如未遭受破坏,可以使用几十亿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设期限肯定是不符合土地资源的自然法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很好的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用益物权人甚至于可以取得所有权人更大的经济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正是基于以上自然条件和法制条件而设立。

在立法目的和物权化方针政策上,非住宅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与住宅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以及与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差别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二、申请续期制度的相关事项

1.申请续期制度的法律衔接

大体上,与物权法保持一致性的规定可继续执行,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一些旧的法律法规没有区分住宅类与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过于笼统,与后来贯彻执行的物权法的规定有些区别。请参见辞语《物权法实施前后通用续期制度》。其解决的途径是,按照立法法的法的效力规定规定进行统筹兼顾,合理解决。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这是较早的笼统的申请续期制度。是1990年5月19日***颁布并同日执行的法令。

但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这样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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