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照物权法的新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已经不适用于住宅类建筑物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依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意思是仍然有待重新研究与斟酌。
上述两法规定没有区分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续期事项,故作为与新法规定衔接通用的续期制度对待。
其中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之对应“申请续期”,目前仍然适用。
2.申请续期制度的出台背景
物权法是八稿定谳的娇憨产物。许多重大问题是经过反复研究、反复讨论、反复审核而最后定谳的。
物权法五审期间,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要不要支付土地使用费一直争议很大。之后的研究意见认为,目前不做规定为宜。
2006年10月27~31日召开的十届****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第六次提交审议。相比五个月前的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又有五大方面的改动。
草案六审稿最大的改动在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费问题。这种的规定被删除。
六审稿草案的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以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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