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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5-1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一、一般理念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主要是指由农村组织统辖占有的农用土地,因合理整合利用土地资源改变土地用途,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总称。包括由国家征收、征用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依据法律规定批准的村民宅基地内,已经成为地权制度上一个重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政策的调整,需要全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稳中求正、循序渐进、整顿提高、适度放权,理顺各种地权关系与法律关系,努力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是一种土地专项调控管理制度,政策性和物权敏感性强,关系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关系到权利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各个界别的物权关系。故这项不动产物权变更制度,主要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就是说,制度物权法在其中起核心作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起辅助作用。

物权法第151条简要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具有下列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重要意义。

第一,以农民组织共有的农用土地为主要参照物,积极探索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正确途径。

究竟其实,关于“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命题,原本是个大课题,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方略等方面的敏感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钧。它不只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而且连国营农场之国家法人所有的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全部需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里的“应当”不是商量性、商议性的意思,而是必需性、法定性的意思。

依据宪法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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