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在此之前,采取先削弱和后剥夺农村自由规划权、自由建设权和自由处分权的办法,大权独揽,小权分散。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4.农村未利用土地的“农转建”
“农转建”不仅仅指农村的正在利用的土地,包括农村的宅基地、未利用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在内,而且还包括各种农村的未利用土地在内。
农村未利用土地,包括农村的永久性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原荒漠、苔原,还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地。另外,还包括人为的抛荒地、倒坍房屋的废旧宅基地等农村土地。以上所有这些农村土地,均可以“农转建”。
以上农村未利用土地也被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部分,进行统一调度与登记管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4)款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在许多地方征收农村农用土地为建设用地,却闲置一定时间未使用的,也称之为“未利用地”(空闲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进一步界定闲置土地即“未利用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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