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2011年12月21日公布的“修订草案”,保留了1999年4月28日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重点内容并稍微加重了处罚力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现草案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原为“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示范文本中也有记载。
其实,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农村经营承包责任制名存实亡的逐渐增多,人为的抛荒地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违法批地、用地也越来越容易了。这是“农转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说它是耕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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