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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9-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9-1

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

一、基本理念

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是指所有制名目下的物权关系和所有权项目下的物权关系的总集成。中国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就是农村村组组织内的土地统辖权指导下的使用权关系,相当于长期的或者永久的村民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权能配置形式为占有、使用两种权能。如果要将村民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升为收益租赁关系,应当统一征收为国家建设用地,并以出让方式出让给受让人,但权利人不仅仅限于农村组织内的单位与个人。

按照传统物权法的逻辑,物权法的层级结构就是“两级分类制”。在中国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两级分类制,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是是所有权与用益权两级分类制。然而,本文却突然又冒出一个“第三级”—用益权出来了。论及土地不动产的权利类型,即使不算信托的土地权利在内至少还有一个等级!

宅基地的使用权关系,与房屋的使用权关系有些区别。中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般是免除土地租金性质的土地享有权为宅基地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可归类为享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房屋采收益租赁关系,基本上为建筑物的收益租赁关系。

关于“使用租赁”和“收益租赁”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一些启示。

1.使用租赁

使用租赁,是指使用出租人给予承租人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使用上的方便,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但不担保承租人有经济收益的权利。此类用益权,也可称之为“使用型用益权”或者“占用型用益权”。

用债务关系法来调整使用租赁关系,比较通俗易懂,是财产法的特长。用物权关系法来调整使用租赁关系需要理顺一些法理逻辑,解析一些权利的等级结构,条分缕析是物权法的特长。

德国民法典第535条关于“使用租赁合同的性质”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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