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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0-1(第2节)

的转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与住宅“房地合一”的转让,一般只能限于本农民基层组织内部的抵押与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在直系亲属中继承、赠与、互换应当允许。一般而论,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是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另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不能自由抵押与转让,不能如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那样自由流转。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必须认真对待。

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严格控制的占用权和享用权,不能如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那样自由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特别法、专门法和地方法的有关规定。

其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等有关规定。因东西部地区土地资源和城镇化水平的不平衡性,需要地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本条款的规定是建议性规定,不是“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关系非常复杂,各个地区和各个地方农林牧副渔各业拥有的土地面积、类型也是不一样的。且物权法的立法权限小,只能作出一些建议性规定,没有能力作出“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当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实行。其物权化调整方向,一般原则是“一户一宅制”或者“一户一地制”,但必须与从宅基地严审批制、建筑物从严规划制和宅基地使用权从严行使制、从严转让制结合起来,并根据各地的需要和可能,适当地满足农民的生活居住用地,于特定条件下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严格的有限度的合理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一些问题,遭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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