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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0-1(第3节)

一些技术瓶颈,于法律界、政策界还有一些争议未予落研。需要理顺的思路是,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磨合过程中,尊重经济规律与尊重村民权利相平衡、尊重一般规则与尊重特殊规则相对应、尊重中央集权与地方放权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一户一宅制”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但须考量各地区、各农业界别的相对差异程度。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说到底是与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与供求关系有关,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农民的负担能力有关,既然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因素不可忽视,事实要件上不得不承认差别制度。差别制度一如模糊数学,名义上是模糊的,但加权、减权与计算公式可以使之达到精准的程度。

二、关于差别因素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需要注意的差别因素如下。

第一,地区差别因素

地区差别因素,是由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综合形成的有差别的因素,直接与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与供求关系有关,同时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农民的负担能力有关。如果不能搞全国“一刀切”,进而承认差别,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制度的设立就可以有的放矢。

1.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差别

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差别,包括此地区或者彼地区城市与乡村上的差别。从经济地理学上,我们得知,由黑龙江边境黑河市至云南腾冲作一直线,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差别在于,东南地区人多地少,西北地区地多人少。据此,全国可以划分为两大板块,东南板块与西北板块,前者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适度从紧,后者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适度从松。

2.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

确定东南板块与西北板块的两大差别成立以后,还要认识到东南沿海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三大差别。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经济来源与收入水平也不同。根据以上情况,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依次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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