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闲的宅基地可以随时分配,分得的宅基地也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去世后无人继承的,可以拿出来重新分配。某些土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或者某些有条件的牧区,对于新增人口分配宅基地也变得容易与大方。因此,宅基地在总量上是不断扩大的,而自留地、自留山在总量上一般不会扩大。其次是,因土地资源的置换而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机会也是很多的。全国的土地征收运动导致了大量宅基地的消灭与重新分配,很多村落是整体性的重新分配。这种重新分配方式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方式,在全国农村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三峡库区的移民,甚至于是整个(多个)县市、整个(多个)乡镇的重新分配宅基地,甚至于易地千里重新分配宅基地。再次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宅基地重新分配。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环境污染等人为破坏,造成宅基地破坏或者影响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一般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
重新分配宅基地的类型很多,不只限于以上三大类型,一般定义为“法定取得的宅基地”。
所谓“意定取得”,是指不违反“法定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互换、传来、继承、赠与或者内部转让等形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土地管理再怎么严格控制,“法定取得”不能包揽天下,不能包医百病,肯定要添加一些“意定取得”的微量元素。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倾向于私有财产范畴。任何私有财产都有意思自治主义的一面。再说,农村集体本身是个自治性的经济组织,对于宅基地的主体和客体有调剂余缺的权利和统辖共管土地的权利。
宅基地互换、传来、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历来主要由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只不过是由于土地公有制或者共有制而增加了成文法内容、减少了习惯法内容而已。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法律自然会平衡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和用益权关系。从宅基地使用权人立场上说,更注重于宅基地的作用权与利用权,而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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