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是这两种权利是受法律严格限制的对象。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基本形式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后,初取得的当事人得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复取得的当事人得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变更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初取得和复取得两种基本形式。
1.初取得。(1)当事人原本没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通过申请批准初次取得宅基地;(2)当事人原本没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通过继承、受遗赠或者赠与取得住宅并宅基地;(3)当事人原本没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清偿债权而取得住房并宅基地。
2.复取得。(1)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失去了原有住宅并失去了宅基地,后来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重大自然灾害失去了原有住宅并失去了宅基地,后来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3)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离婚、分家等原因失去了原有住宅并失去了宅基地,后来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家庭人口实在是太多、住房实在是太拥挤,后来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通过继承、受遗赠或者赠与又取得一处或几处住宅并宅基地;(6)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清偿债权而又取得一处或几处住房并取得宅基地。
以上初取得和复取得,是指合法合规的宅基地取得。至于不合法的宅基地取得,其类型是五花八门,来源也相当复杂,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取得和复取得,关系到宅基地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合理化程度,全面地掌握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进行计算机模型管理,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和法制水平,都是益处多多的。
物权法草案于历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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