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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1(第4节)

修改过程中,试图解决取得宅基地一些疑难问题,其中一些焦点、难点问题由于其中牵涉面太宽广,涉及到的复杂问题太多,未能如愿。目前仍然只能作出“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抽象规定。

三、通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权威性规定,就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取得的原则性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44条)指的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与“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土地用途性质显然是不一样的。两种土地的物权化规范与调整方法是不同的。一种是,农用地转为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一种是,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造房屋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特定情势下或许予以批准。

以上所谓“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是由省级区划内的土地资源关系决定的,人均土地面积多的地方应当供应宽松一些,人均土地面积少的地方应当供应紧张一些。西北有的省份可能不止于一个标准。

根据高等院校《中国经济地理》(修订三版)的通说,中国的人均土地面积,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有很大的的差异。由黑龙江边境黑河市至云南腾冲作一直线,把全国分为东南和西北两大部分作统计:东南部土地面积仅占全国总面积的42。9%,但却拥有全国人口的94。2%;西北部土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7。1%,而人口仅占全国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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