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副业,是几千年来的习俗,代代相传,所有这些是受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成文法是不能蛮横无理地干涉习惯法的。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样,有些问题争议性很大,又因为中国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土地供求形势不同,以及各地农民的贫富程度不同,经过了反复讨论研究,也不好搞全国“一刀切”,最后仍然搁置下来,交给特别法和地方法来调整。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技术性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技术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个品种,是否需要如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设定地表权、地上权和地下权?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涉及到是否违章建筑的大是大非问题。从多年来的法律实践来看,许多城市郊区和城中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国家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也一律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物权法草案的修改,从第一稿到第八稿,基本上忽视了这一重大问题。出台后的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未提及,宅基地使用权一章也未提及。可能是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一问题。
全国城乡一律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制度,难度并不太大。只要在宅基地审批、审核、规划与登记时加以把关就成就了。
第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如何实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这个问题很重要争议性也很大。1990年***批文搞了有偿使用试点,1993年中央发文不搞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物权法从第一稿到第八稿讨论和审议过程中,总是争论这个问题。
1.无偿使用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无偿取得。
以上意见是有根据的。1997年7月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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