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3-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3-1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基本理念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亦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系指宅基地使用权互换、赠与、抵押、转让或者传承、继承、遗赠等形式的流转。其转让是宅基地控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又是宅基地使用权从设立、变更、转移到消灭的最后一个步骤,一般采取“地随房转”(小产权房屋和违章建筑另有所指)的办法对有受让权的当事人进行互换、转让,空闲宅基地可以单独互换、转让或者单独传承、继承。原则上,应当按照“先组后村”的内外有别的优先权原则和“房地一致”、“先房后地”原则进行合法的转让,不能对社会公开转让,一般情势下不能单独转让有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民事行为,但仍然受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规范与调整,其中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省级地方的宅基地管理法,是其主要的法律工具。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等专门法规定,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需要登记,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需要登记,因更正权属关系需要更正登记和对于土地权属发生争议需要异议登记,因土地权利的消灭需要注销登记。因依法收回的土地、因被征收的土地、因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消灭土地权利的需要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利消灭也需要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即宅基地用益权的转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与住宅“房地合一”的转让,也是涉及到一些敏感性而又不容易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悬而未决的法律焦点、难点问题。笔者曾经参加过广东省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修改讨论,听到了一些专家学者和农民代表的意见,但是,有些问题迄今为止也未能解决。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得注销宅基地登记,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宅基地使用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