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赠与了房屋并出让了宅基地使用权。(4)因互换了房屋并互换了宅基地使用权。(5)因没收了房屋并没收了宅基地使用权。(6)其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如赌博输掉了房屋并输掉了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反映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好比一个硬币的两面,一面是这样的,一面是那样的。但是,法律规定其硬币只能拿在手上,暂时不许权利人通过掷硬币来决定运气好坏。
1.广东省的部分情况反映
2005年8月9日,笔者有幸参加了广东省法工委组织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修改讨论,不过,由于一上午的时间远远不够用,很多人没有得到发言的机会。发言者主张准许宅基地转让;也有发言者要求给予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发产权证,并与宅基地一同转让。
广州市白云区委基层办负责农村工作的张鸣钢同志说:应当准许宅基地转让。宅基地房与有房产证的城市房不能公平对待,显失公平。这样做漠视了农民利益。现行政策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现在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许多户有二处:一是祖传的,一是村分配的。
广州市民、下岗工人何永福同志说:许多集资房,于90年代建的,建在农村宅基地之上。好多人买了这样的房子,有926万这么多。都没有明晰产权问题,当时政府发了48号文件…,历史问题10多年来没有解决。当时报建手续下放到镇里去,批是批下来了,但没有法律保护,对于置业者很有影响。如果是拆迁,对于他们没有法律保障。
2.立法部门的情况反映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主编、民法室主任姚红、副主任杨明仑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汇集了全国的专家学者、各界人士的意见,赞成的、弹压的和折中的各种意见都有。但是,没有点名提及农村宅基地集资房产权及其转让问题。
(1)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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