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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3-1(第3节)

在整部物权法中所遗留的法律难题是最多最大。故物权法第153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完全是建议性的,甚至于基本上是泛泛而谈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在村组组织内部的转让,并且应当按照“先组后村”的内外有别的优先权原则和“房地一致”、“先房后地”原则进行合法的转让,不能对社会公开转让,一般情势下不能单独转让有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

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宅,含宅基地使用权。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村组组织内部的成员,以宅基地使用权共有权的资格转让或者受让。

3.受让人没有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权,而且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制的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村组组织同意,组织成员为村组共有权、共管权的行使者。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

6.村组内部抵押的住宅未过抵押期届满,即未解除债权债务法锁的,不得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

7.已经列入国家征收、拆迁规划的,不得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

8.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有权属争议的不得转让。

9.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得注销宅基地登记,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主因是建筑物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售房屋时附带出让宅基地。出让房屋的几种情况是:一是全家迁出农村上了城市户口,因而出售了房屋并出让了宅基地使用权;二是因家庭成员治病救人等原因之大额债务拖累,出售了房屋并出让了宅基地使用权。(2)因分家或者离婚析产,出让了房屋并出让了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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