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改建村民平房、草房、木板房并要求拆迁合建楼房,以增强抵抗自然灾害力量的房屋的。
7.灾民搬迁到其他地方,不占用耕地且宅基地使用面积还有节余的;或者说原基地可以利用起来复垦为耕地,新分配的宅基地也不占用耕地的。
8.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一户一宅基地制”规定,不超过省级区划规定的标准,不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结合灾情严重破坏程度,给予受灾村民以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机会的。但是,对于易地集中修建新楼房统一安置的,对于“一户一宅基地制”有新的要求,现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一般少于原旧宅基地的面积。对于独门独院的“一户一宅基地制”的宅基地分配方法将严格控制。
9.重新分配的宅基地,应当实行每户“减人不减面积,增人增加面积”的方案进行,作为一项救灾扶贫帮困的资产捐助性质对待的。但有条件调整的,增人可以增加面积,对于易地集中修建新楼房统一安置的除外。
10.自然生态环境恶劣,已经不适宜村民生产生活,政府指示村庄迁移其他地方重新安排生产生活地点,并由政府资助住房建设与宅基地重新分配的,与自然灾害原因的宅基地复分权相当。
11.因政府征地搬迁并经济补偿,村民全体或者部分重新分配宅基地的,与自然灾害原因的宅基地复分权相当。
12.因环境污染、人为破坏导致村民不宜居住或严重影响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村民全体或者部分重新分配宅基地的,与自然灾害原因的宅基地复分权相当。
13.因其他原因导致村民宅基地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与自然灾害原因的宅基地复分权相当。如全村人或部分村民迁入海岛重新居住生活,原房屋连同宅基地转让他人的;因国家领土边境线调整,全村人或部分村民迁入边境内地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等等。
14.重新分配宅基地后,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56条或《土地登记办法》第51条规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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