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7-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一、一般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即宅基地用益权的变更登记,包括权利或者权利人、地址、名称、土地用途等项指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等主体、客体要件在内的登记。形式上,包括主动变更登记、被动变更登记和自动变更登记等各种类型。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发生连锁变更的标记,包括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地上附着物发生连锁变更的标记。其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中,或者于物权的确认、保护、行使、限制与规范、调整的整个过程中,均处于中心位置和中心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具有以下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第一,以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契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初始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等原始登记包括设立登记进行再确认,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未登记的重新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非常复杂。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祖传的,包括继承、传承、析产、遗赠的,在旧社会,业主可以买卖、抵押、典当宅基地和房屋,业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当于宅基地所有权。这些祖传的宅基地使用权有的重新登记过了,有的一直没有登记过。不登记的目的在于企图向农民组织额外或者多分配一些宅基地。
对已经登记了的宅基地使用权,有的是宅基地总面积不符,有的是存在一定规模的违章建筑,也有的是转让的对象不规范。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对于原来的登记进行及时的纠正,以免发生后续的错误。
第二,以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契机,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信息化模块与题库,以便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客体进行全员、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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