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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7-1(第3节)

用权人对于自己拥有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

变更登记三大类型的主要情形是:

主动变更登记,是针对需要快速办理和登记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地向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宅基地使用权的互换、继承或者受赠与、因自然灾害或者环境污染而复分、因转让住宅所有权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等情形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主动变更登记。

被动变更登记,是针对需要加强强制办理和登记机构知情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被动地接受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征地或者拆迁村民住宅已经依法办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强制裁决等情形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动变更登记。

自动变更登记,针对以上主动变更登记、被动变更登记的特定情形,有关登记机构可以设定自动登记项目,以提高办事效率。如主动变更登记部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环境污染而复分,于复分之前已经向登记机构提交了相关资料,为了“特事特办”和“快事快办”,可以设定自动登记的办法。又如被动变更登记部分的,有一些是整个村、组集体性质的被动变更登记,对于个人而言,也可以设定自动登记项目。

确认条件:一般而论,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在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办理登记基础上所能够发生的进一步登记,否则,法律要件或者事实要件不予承认,或者最多以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为指针。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主要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除了上确认条件以外,主要是指以下类型的变更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使用权人变更的变更登记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书的前提下,依据“房地合一”的原则,将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给他人的登记,叫做变更登记,也是叫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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