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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8-1(第3节)

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有可能对受让宅基地的当事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宅基地使用权发生消灭时,有可能对出让宅基地的当事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基于立法目的,物权法需要统一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就是“登记真好,大有裨益”。

二、三大类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亦称宅基地用益权注销登记。指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之上的注销宅基地使用权和使用证书登记,是宅基地使用权自然终止、消灭终止、转换终止后注销登记的必然结果。

1.自然终止的注销登记

自然终止的注销登记,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或者迁居外国、因自然灾害或者环境污染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等原因,自然地形成注销登记的客观条件。这一类相当于变更登记中的“自动变更登记”所发生的因果关系。

2.消灭终止的注销登记

消灭终止的注销登记,指宅基地使用权受外界挤压的力量,如征收农村房屋与土地、农业结构调整、新农村集体建设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文书生效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等原因,被动地形成注销登记的客观条件。另外,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结束、查封登记等类型的注销登记,属于强制性消灭终止的注销登记。这一类相当于变更登记中的“被动变更登记”所发生的因果关系。

3.转换终止的注销登记

转换终止的注销登记,指宅基地使用权受主观能动性作用,如宅基地的互换、赠与、连同房屋一起转让,名称、地址、用途发生了本质上的变更,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而注销,主动地形成注销登记的客观条件。这一类相当于变更登记中的“主动变更登记”所发生的因果关系。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是以强制性的自动注销登记为主要特征。当然,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登记,因为是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也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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