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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8-1(第4节)

这种强制性是以主动申请登记为主要形式,只有注销登记才是自动注销登记为主要特征。自动注销登记的主要特征,物权化调整对象是,只要注销登记的时机成熟、条件成熟,便可由登记机构实施“一笔勾销”的注销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本法相关的条款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这是一种强制性注销或者自然注销的办法。第56条规定了土地权利证书于注销登记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这也是一种强制性注销或者自然注销的办法,且是终极注销的办法。

三、永久性注销登记与混合型注销登记

1.永久性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对于某些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永久性的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直系继承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迁居外国需要销户,以及其他需要销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永久性的注销登记。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人因转让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全家人成为城市居民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虽然原物权人存在,但政策所提供的新物权不存在,也有部分人可能因拆迁房屋、征收土地成为永久性的注销登记。

永久性的注销登记,占整个注销登记领域的比例不大。因为基于物权化政策层面,需要保障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同时对于进城的原农村居民以温良恭俭让的惠民、扶民政策,能够保留其权利的尽量保留其权利。

2.混合型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对于某些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临时性或者是非永久性、混合型的注销登记,即消灭旧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建立新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说旧宅基地使用权因转让而注销登记并且有新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

如宅基地使用权名称、地址、用途的变更,基于变更登记的功能,就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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